陜西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綠色礦山申請難度大,可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進行規劃!陜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申報指南,小編現將申報條件、流程、時間總結如下,如有疑問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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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綠色礦山建設
(一)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主體。綠色礦山建設情況作為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的內容之一。
新建礦山在新立采礦權出讓過程中,出讓機關要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采礦權出讓公告,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明確建設要求及違約責任,礦山企業應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
生產礦山要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二)礦山企業要樹立綠色發展理念,規范管理,推進科技創新,落實節約資源、節能減排、保護環境、促進礦區和諧等社會責任,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積極建設綠色礦山。
(三)建設綠色礦山應編制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編制、備案等工作按以下要求辦理:
1.實施方案編制。所有新建礦山和大中型生產礦山均需按自然資源部發布的《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等行業規范要求,結合礦山實際情況,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實施方案。小型礦山應當明確綠色礦山創建計劃,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
2.實施方案備案。采礦權人應將實施方案及電子文檔報送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礦山應在取得采礦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完成實施方案編制和備案工作。本辦法施行前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生產礦山,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實施方案編制和備案工作。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每年6月20日前將上半年實施方案的編制備案情況、12月20日前將全年實施方案的編制備案情況報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匯總報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3.實施方案公示。實施方案應明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指標要求和進度安排等內容,實施方案摘要應在企業網站或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站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四)礦山企業應在建設方案實施期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綠色礦山建設需延期的,應向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
二、綠色礦山申報與評估
申報綠色礦山,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證照合法有效;
(二)近3年未受到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部門行政處罰,或受到處罰已整改到位,且未發生過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環境事件的;
(三)礦山企業應進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且未被列入異常名錄、嚴重失信名單(經改正后移除的除外);
(四)礦山正常運營,且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少于3年;
(五)礦區范圍未涉及各類自然保護地,或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差別化管控要求;
(六)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其他先決條件。
三、綠色礦山申報程序
(一)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或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礦山企業應進行自評估,編寫自評估報告,向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和自評估報告,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后,報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三)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本市綠色礦山建設遴選推薦名單,報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并出具第三方評估意見。
(五)通過第三方評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技術支撐單位復核并組織實地抽查部分礦山后,提出擬列入綠色礦山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實地抽查核查組由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其中專家不少于2人。
(六)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并向社會公開。公示有異議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進行核查,明確是否納入名錄庫。國家級綠色礦山按照有關要求從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中擇優推薦。
四、綠色礦山申報材料
(一)綠色礦山申報表;
(二)綠色礦山建設自評估報告;
(三)反映創建工作情況的實施方案、臺賬、圖片和影像材料等;
(四)第三方評估報告;
(五)礦山所在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申報材料電子版光盤。
五、支持政策
1.鼓勵創新支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完善綠色礦山建設激勵約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礦、金融、財稅等政策支持。
2.積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好高新技術企業、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優惠政策。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內,持續進行綠色礦山建設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煤炭開采企業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資源稅,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減免征資源稅。列入國家級、省級綠色礦山名錄且開發利用水平達到國家標準的領跑者指標要求的礦山,可以減繳部分礦業權出讓收益;減繳具體規定,由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另行明確。
3.在礦業權出讓、整合及辦理建設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續時,依法依規對綠色礦山企業予以支持。符合協議出讓礦業權情形的,允許優先以協議出讓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企業。將綠色礦山建設項目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統籌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存量指標,優先保障新建、改擴建、在產綠色礦山合理的用地需求。對于綠色礦山采礦用地,在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后,靈活土地供地方式,減輕用地成本。
4.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滬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強化礦業領域投資項目環境、安全、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發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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